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25號
KSDV,101,司養聲,25,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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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黃素玉
代 理 人 康進益律師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威成
法定代理人 陳苔鳳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茂
      楊娜妮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黃素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收養陳威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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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