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張鄭秋桂
相 對 人 何家駒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聲請人姓名,若系爭本票之受款人張木柱已死亡,請
補正追加全體繼承人姓名、住所、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及
繼承系統表。
二、相對人何家駒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