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499號
KSDV,101,司票,1499,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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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林豐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裕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孫裕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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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