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聲 請 人 潘英宏相 對 人 翁俊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俊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翁俊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