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359號
KSDV,101,司拍,359,201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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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馬明信
相 對 人 黃順祈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4,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0年4月22日,利息、 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0年5月17日登記 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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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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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市 ○ 區 ○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 高雄 │ 岡山 │ 嘉興 │ │ 281-1 │養│ │ │ 1,183.00 │ 全部 │ │
│1 │ │ │ │ │ │ │ │ │ │ │ │
├─┼───┼────┼────┼────┼────────┼─┼──┼──┼──────┼─────────┼──────┤
│00│ 高雄 │ 岡山 │ 嘉興 │ │ 281-4 │養│ │ │ 1,170 .00 │ 913/3639 │ │
│2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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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