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359號
KSDV,101,司拍,359,201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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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馬明信


相 對 人 黃順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順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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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