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更字,101年度,2號
KSDV,101,司執消債更更,2,20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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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家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不得逾六年,但債務人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最低清償額,得延長為八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 文。
次按,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有明定。是以,本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 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 ,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 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 已有闡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63號裁 定自民國(下同)98年12月29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 查聲請人名下財產有高雄市鳳山區○○○段249-7地號土地 與其上建物4015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路46 巷69-3號)之自用住宅,該不動產業經設定抵押權,該不動 產價值經本院函請抵押權人評估,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經該行參考鄰近區欲法拍價行 情,房產價值約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並提出該公司經 由估價師覆核之房貸預估單為依據,其並函覆稱聲請人尚欠 該公司之抵押債權金額為587261元。又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東 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上開不動產之土地增值稅金額,經該 局於101年3月22日以鳳稅分增字第1018308078號函函覆稱稅 額為129422元。本院參酌債務人上開不動產,若依清算程序 強制變價,該拍賣條件及市場環境,均接近於法院拍賣情形 (無法自由看屋、不點交),而不同於一般有自由意願之房 屋交易市場,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所規 定之「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不宜以一般自由市場 交易價為認定依據。是以,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若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應以上揭之100萬元為計算 基礎,於扣除上開抵押債權及土地增值稅後,約為282957元 。至於聲請人配偶黃琳惠無收入,名下僅有1998年份福特汽



車一部及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財產歸歸屬資 料記載金額為2310元),此有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1年3月22日陳報狀附卷可稽。
㈡次查,聲請人現任職於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依據100年 扣繳憑單,每月平均薪資為3萬元,收入較之前為高,扣除 勞健保費用1641元後,每月實際可分配收入為28359元。聲 請人除負擔自己生活費用外,尚須扶養無收入之配偶黃琳惠 ,又其年逾70歲之母親胡鍾阿尾雖育有四名子女,惟二個已 婚女兒因無收入,無力分擔,另一子離家無聯繫,由聲請人 獨力扶養,以上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100年度所得扣繳憑單、聲請 人100年度勞保費及健保費繳費收據、債務人陳報狀、個人 異動資料查詢單、債務人101年3月15日言詞陳述筆錄在卷可 證。
㈢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000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 書之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於 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 酌其目前每月實際可分配收入為28359元,於扣除上開還款 金額6000元後,每月僅剩22359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 而每月支出之配偶扶養費以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77000 元計算,聲請人每月須負擔配偶扶養費為6833元,另聲請人 陳述須負擔母親扶養費3722元(該金額較年滿70歲以上受扶 養人免稅額每月平均額10250元,於扣除老農津貼6000元後 之金額為低,應屬合理),又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 ,因有房貸負擔,以101年度高雄市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 90元計算,亦即聲請人每月已無餘額,是聲請人每月勉力湊 足6000元償還各債權人,已達盡力清償之標準。 ㈣此外,聲請人具狀稱為確定還款總額能明顯高於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願意延長為八年,本院認此一方案對債權人之保 障更為有利,則所提更生方案清償總額576000元,顯逾聲請 人現財產價值282957元,且因聲請人到院稱部分之房屋貸款 金額,因收入增加,每月貸款還款金額略降,兒子亦願意協 助分攤,有履行可能,已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不 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㈤綜上,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湊足各還款金 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8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 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 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
├──────────┼──────┼─────┼──────┤
│萬泰商業銀行 │ 298482 │ 18.30% │ 1098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81090 │ 17.23% │ 1034 │
├──────────┼──────┼─────┼──────┤
│元大商業銀行 │ 502809 │ 30.82% │ 1849 │




├──────────┼──────┼─────┼──────┤
勞工保險局 │ 37967 │ 2.33% │ 140 │
├──────────┼──────┼─────┼──────┤
│土地銀行 │ 148729 │ 9.12% │ 547 │
├──────────┼──────┼─────┼──────┤
│新加坡商星展商業銀行│ 131131 │ 8.04% │ 482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39603 │ 8.56% │ 514 │
├──────────┼──────┼─────┼──────┤
│玉山商業銀行 │ 91494 │ 5.61% │ 336 │
├──────────┼──────┼─────┼──────┤
│債權總額 │ 1,634,305 │每期金額 │ 6,000 │
├──────────┼──────┼─────┼──────┤
│清償成數 │ 35.31% │清償總額 │ 57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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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