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詠歆
債 務 人 侯惠卿
債 務 人 陳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詠歆(原名:陳秀怡)於民國92年06月至94年05
月間邀同債務人侯惠卿、陳榮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6,29
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詠歆(原名:陳秀怡)自
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侯惠
卿、陳榮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侯惠卿、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26295 │詠歆(原名 │1月07日起 │ │ │
│ │元 │:陳秀怡) │ │ │ │
│ │ │、陳榮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侯惠卿、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295 │詠歆(原名 │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秀怡) │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榮明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