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990號
KSDV,101,司促,24990,2012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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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990號
債 權 人 志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羿閔
債 務 人 冠福商行柯陳梅桂劉妙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冠福商行柯陳梅桂劉妙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冠福商行為合夥組織之商號,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名
稱及增列其法定代理人。
三、釋明本件列劉妙玲為債務人之請求依據為何?若誤列請具狀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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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