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1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賴青吟
樓之1
債 務 人 賴明寬
樓之1
債 務 人 蔡麗嬌
樓之1
一、㈠債務人蔡麗嬌、賴明寬、賴青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陸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
人蔡麗嬌、賴青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
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
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
」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
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賴青吟於民國86年至98年間邀同債務人賴明寬、
蔡麗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7筆,共計新臺幣244,63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
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賴青吟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
民國101年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510元、
210,6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
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賴明寬、蔡麗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41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麗嬌、賴│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6510元│明寬、賴青│1月01日起 │ │五三六 │
│ │ │吟 │ │ │ │
├──┼───┼─────┼──────┼──────┼───────┤
│ 002│新臺幣│蔡麗嬌、賴│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10658│青吟 │1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麗嬌、賴│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510元│明寬、賴青│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吟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蔡麗嬌、賴│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0658│青吟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