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058號
債 權 人 李茂騰
號2樓
債 務 人 蔡銘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銘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銘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具狀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之
前,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三、釋明完整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四、聲請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