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91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債 務 人 蔡建春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零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