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904號債 權 人 林復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志雲、趙怡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趙偉功之繼承系統表。二、繼承人汪志雲、趙怡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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