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904號
KSDV,101,司促,23904,2012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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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904號
債 權 人 林復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志雲、趙怡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趙偉功之繼承系統表。
二、繼承人汪志雲、趙怡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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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