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860號
KSDV,101,司促,23860,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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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王和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
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
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
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
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王和宏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
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全數清償,或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
,並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
依未繳清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繳清金額新臺幣(下
同)999元(含)以下無需繳付,1,000元至10,000元
按月計收150元,10,001元至30,000元按月計收300元
,30,001元至60,000元按月計收600元,60,001元至
90,000元按月計收900元,90,001元至120,000元按月
計收1,200元,120,001元至200,000元按月計收1,500
元,200,001元(含)以上按月計收2,000元),合先
敘明。
(三)查債務人前參加95年銀行公會協商,自96年1月起即
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76176元及利息暨
違約金未受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信用卡會員
約定條款及協商條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
之責,並應依原契約條件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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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