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顏瓊琴
七街6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叁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顏瓊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5月10日止
累計44,039元正未給付,其中42,223元為消費款;1,816 元
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2379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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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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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顏瓊琴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42223 │ │5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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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