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65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李芝云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零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其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