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643號
KSDV,101,司促,23643,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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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64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蘇昭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肆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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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