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11樓
債 務 人 曾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肆萬叁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
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