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張仁豐
債 務 人 蔡嘉文
債 務 人 蔡進德
債 務 人 蔡彰憲
一、債務人蔡進德、蔡彰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王玉針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蔡嘉文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
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