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077號
KSDV,101,司促,23077,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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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0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悅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悅淑於民國94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99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01年06月2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
5月15日止累計60,986元正未給付,其中60,198元為本金;5
12元為利息;27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307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悅淑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9% │
│ │60198 │ │5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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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