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4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林淳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叁
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伍萬零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零玖
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