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2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郭仁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壹佰柒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仁章於民國100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09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1年05月10日止累計958,963元正未給付,其中930,562元為
本金;27,617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仁章於民國100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4月20日起至民國105年04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1年05月10日止累計293,214元正未給付,其中284,919元為
本金;7,611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221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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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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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郭仁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7%│
│ │930562│ │5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仁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2%│
│ │284919│ │5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