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093號
KSDV,101,司促,22093,2012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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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9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王上仁

債 務 人 王穩勝

一、債務人王上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伍仟玖佰零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王穩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上仁於民國(下同)90年02月16日邀同王
穩勝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正,
期限為20年,自90年02月16日起至110年02月16日止,每個
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並有利息之約定,其中(1)新臺幣80
0,000元正,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
%計算,目前利率2.12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2)新臺幣2
,200,000元正,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1.042%計算,目前利率2.417%,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
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
,除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逾
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為憑。
(二)詎料自101年01月16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
置理,尚共積欠本金1,905,908元整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
金。依借據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自應清償如
請求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王穩勝為一
般保證人,自應負保證責任,故如對其債務人王上仁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王穩勝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上仁、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05057│穩勝 │1月16日起 │ │三七五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上仁、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40085│穩勝 │1月16日起 │ │四一七 │
│ │1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上仁、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5057│穩勝 │2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上仁、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0085│穩勝 │2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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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