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352號
KSDV,101,司促,21352,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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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3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陳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6,8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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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