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250號
KSDV,101,司促,21250,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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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250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勞退處)
債 務 人 東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徐一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萬
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萬元,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萬元,自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㈥新台幣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㈦新台幣壹萬元,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㈧新台幣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㈨新台幣壹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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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