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63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務 人 李麗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與無期間逾期
利息新台幣貳佰肆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