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蔡俊萬
債 務 人 侯廷錤
債 務 人 郭憲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壹仟伍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