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111號
KSDV,101,司促,20111,201205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黃錫鴻
之2

債 務 人 張惠娥

債 務 人 倪儀錚


一、
⑴債務人黃錫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捌佰貳
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⑵債務人黃錫鴻張惠娥倪儀錚(原名:倪美麗)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玖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⑶債務人黃錫鴻張惠娥倪儀錚(原名:倪美麗)應向債權人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