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794號
債 權 人 曾吳幸芳
債 權 人 洪王嬌
債 權 人 王進財
債 權 人 王迎
債 務 人 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日炎
一、債務人應向⑴債權人曾吳幸芳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貳萬
肆仟肆佰肆拾伍元、⑵債權人洪王嬌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萬
貳仟貳佰貳拾貳元、⑶債權人王進財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
叁仟叁佰叁拾叁元⑷債權人王迎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及均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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