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5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徐麗娟
路46巷31號
債 務 人 張洪智
債 務 人 張家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柒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徐麗娟於民國92年0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
40,0 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10日起至民國95年
07 月1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8.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1 年04月26日止累計89,420元正未給付,其中
40,942元為本金;48 ,394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徐麗娟相對人張洪智及張祖茜為附卡持有人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 ISA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附
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
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至民國
101 年04月26日止累計268,371 元正未給付,其中
112,596 元為消費款;152,175 元為循環利息;3,6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1954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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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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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徐麗娟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40942 │ │4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洪智、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2596│家瑜、張徐│4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麗娟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