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39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黃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壹佰柒拾叁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