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296號
KSDV,101,司促,19296,2012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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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96號
債 權 人 晉昌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量英張溫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晉昌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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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昌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