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宜雪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零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⑶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