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180號
KSDV,101,司促,19180,201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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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180號
債 權 人 黃陳美能
債 務 人 進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金淑雲

債 務 人 畢祿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傳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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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畢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