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521號
債 權 人 許崇德
債 務 人 蔡宗𤨊
債 務 人 武金鸞(VO.THI.KIM.LOAN)
一、債務人武金鸞(VO.THI.KIM.LOAN)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東興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宗𤨊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
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