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阿津
相 對 人 清安彈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 一年二月十三日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議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 清安彈簧企業有限公司) 同意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勞方陳阿津退休金新臺幣伍拾萬陸佰肆拾元,於一0 一年二月十三日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由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上述支付程序,如因故無法提領支付,資方應負全部給付責任」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退休金爭議, 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調解,並於民國101年2月13日 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勞基法規定給付聲請人退休金共28 個基數新臺幣 (下同)500,640 元,相對人應於101年2月13 日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由其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 。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 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不得為駁回之裁定:(一)調解或仲裁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 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內容,與爭議標 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三)依其他法律不得 為強制執行者。(四)違反本法調解或仲裁之規定者,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3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退休金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 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 府101年2月20日高市府勞關字第10131117400號函及101年2 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 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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