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47號
KSDV,100,重訴,347,2012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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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賜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邦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歐先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27,131 元,
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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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