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00號
KSDV,100,重訴,200,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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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陳朝裕
        羅堅芳
  被   告 TOP MIS.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宋信德
  被   告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孟融
  被   告 莊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拾陸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柒角貳分,及如附表三利息欄、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 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 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 (即準據法)。又依國際私法實務,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事 件有無一般管轄權,悉以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準據,原告向本 院提起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院地之中 華民國法律定之。經查:本件被告TOP MISSION INTERNATIO NAL COPORATION(下稱TOP MISSION 公司),係依英屬維京 群島法律所設立,並註冊其主營業所設於Nerine Chambers, P.O.Box905,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 ds,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公司,業據原告提出浩宏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認證函正本為證(本院卷第85頁),是本件訴訟 係涉外事件。查原告與TOP MISSION 公司間於民國98年8 月 3 日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99年9 月9 日簽訂之切結書 第16條、連帶保證書,以及99年10月1 日簽訂之國外應付帳 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第9 條,均約定原告與TOP MISSION 公 司間之訴訟以本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上開切 結書之約定,並經99年10月1 日簽訂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 契約第11條所引用,有上開各契約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8



頁、第11至14頁),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 本院自有國際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次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於99年5 月26日修正公布,並自公 布日後1 年施行。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 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 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 規定。修正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3條、第62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TOP MISSION 公司應依上開切結書、遠期信 用狀借款契約及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之約定返還 之借款、墊款,均為100 年4 月27日(實際融資日)以前所 發生,自應按99年5 月26日修正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 定應適用之準據法。再者,本件係因原告與TOP MISSION 公 司間因上開契約所生之借款、墊款債務之返還發生糾紛,屬 債之關係涉訟。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 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99年5 月26日修正 施行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與TOP MISSION 公司間簽訂之授信約定書、切結 書、連帶保證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國外應付帳款 外匯融資借款契約均明文約定,各該契約均以中華民國法律 為準據法,有各該契約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8 頁、第11至 14頁)。從而,本件原告與TOP MISSION 公司間上開各契約 關係之成立要件及效力,應適用我國法律以定之。三、又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 為非法人之團體,茍該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 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最高法院50年台 上字第1898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應認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 有當事人能力,至其是否有依我國公司法經我國主管機關之 認許,乃其得否在我國境內營業及其營業有無違反公司法之 問題,並不影響其於我國為訴訟當事人之資格。本件TOP MI SSION 公司雖未經我國認許,揆諸本段說明,仍應認有訴訟 當事人能力。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TOP MISSION 公司於99年10月1 日邀同被告宋信德莊慧珍周孟融臺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米鶴公司)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國外應



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及借據,依借據約定,由TOP MISS ION 公司向原告借款美金90萬元,借款期間自99年10月1 日 起至101 年3 月9 日止,借款利率依其幣別按國外銀行押匯 日,本行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減6 碼計息,到期一次償還 本金及利息;就該借款其中美金60萬元之額度,依進口遠期 信用狀借款契約約定,自99年10月1 日起至100 年10月1 日 止,於該額度內循環借款,配合自備結匯款項,悉數供開發 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期限依每筆遠期信用狀所載,自原告 付款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80 天,其利息自原告國外代理 銀行付款之日起至到期日止,按原告通知利率支付,到期不 履行時,除依到期日當日原告通知之一般外匯授信利率支付 遲延利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另按遲延利息10%,逾期超 過6 個月部分,另按遲延利息20%加付違約金;就其餘借款 美金30萬元之額度,依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約定 ,自99年10月1 日起至100 年10月1 日止,在該額度內出具 借款動用申請書及原告認可之進口有關文件及單據,循環借 款撥付貨物出口商,每筆借款期間由原告參酌借款人週轉需 要核定,最長不得超過180 天,利息依其幣別按撥付日原告 通知授信利率支付,屆期未支付,除按借款人與原告所定該 幣別之授信利率支付遲延利息,逾期6 個月以內,另按遲延 利息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遲延利息20%,加付 違約金。嗣TOP MISSION 公司依上開約定,提出開發信用狀 申請書4 筆及匯出匯款申請書3 筆,經原告免自結款為TOP MISSION 公司開發為期180 日之遠期信用狀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另准TOP MISSION 公司免自備款動用匯出匯款如 附表二編號5 至7 所示,均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融資日及 匯款日期由原告透過國外銀行為TOP MISSION 公司墊付如附 表一所示之押匯金額及附表二所示之動用金額。嗣因米鶴公 司於100 年6 月24日經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依兩造 簽訂之授信往來約定書第5 條第2 項及特別商議條款第1條 第2 項,無須事先通知催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有如附 表一、二融資餘額欄所示之金額未清償,爰依上開借貸契約 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返還所欠融資餘額 以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 566,136.72元,以及各如附表一、二利息欄及違約金欄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除莊慧珍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被告莊慧珍則於準備程序陳稱:伊係基於 朋友關係才擔任連帶保證人,對於被告欠款部分不爭執,伊 現在沒有辦法還錢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 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金錢借貸, 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該特種 貨幣,或按返還時、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又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477 條前段、第48 0 條第3 款、第229 條第1 項及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對於債權人約定與主債務人連 帶負擔債務履行而為之保證,即無補充性之保證,我國民法 保證契約為不要式,則連帶保證之約定,亦為不要式,然須 有明示之意思表示,始準用民法第272 條連帶債務之規定,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切結書、連帶 保證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 借款契約、借據、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 錄單副本、匯出匯款申請書、動用申請書、外幣放款現欠餘 額日報表、放款融資確認書、合作金庫外匯業務系統牌告利 率查詢歷史資料等文書為證。本院依該等文書所載內容,足 見原告有按兩造所簽借據及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依被 告TOP MISSION 公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之申請,於如附表一 開狀日期欄所示之日期,開立所示狀號、金額之遠期信用狀 ,並於各該融資日(同押匯日)押匯墊付各該融資金額(同 押匯金額、開狀金額),並約定如利息欄所定之利率及到期 日欄所定之到期日,而TOP MISSION 公司於各該到期日,尚 有融資餘額欄所示之金額以及利息欄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未為清償,而應支付違約金;原告有按兩造所簽國外應付帳 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依TOP MISSION 公司各於附表二所示 申請動用日所出具之動用申請書、匯出匯款申請書,於各該 匯款日期完成匯款,墊付各該動用金額,並約定如利息欄所 示之利率及到如期日欄所示之到期日,TOP MISSION 公司於 各該到期日,尚有融資餘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欄所示利息 、遲延利息尚未清償,而應支付違約金;以及宋信德、莊慧 珍、周孟融及米鶴公司均明示同意為TOP MISSION 公司之上 開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等情,均堪認定。




㈡然就附表一、二所示之違約金之起算日部分,因各該進口單 據到達處理記錄單副本、放款融資確認書,業已載明各該信 用狀融資、應付帳款外匯融資之到期日(如附表一、二到期 日欄所示),即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則各該違約金之計算 ,自應以各該到期日之翌日起算為洽,原告於附表一、二所 計算之違約金,均自融資、匯款翌日之次月起算,均有未合 。又原告主張因米鶴公司於100 年6 月24日經票據交換所列 為拒絕往來戶,依被告與原告簽訂之授信往來約定書第5 條 第2 項及特別商議條款第1 條第2 項,無須事先通知催告, TOP MISSION 公司上開債務全部視為到期云云,然按稱保證 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 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 ,除前5 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 他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739 條、第279 條定有明文。連 帶保證人固與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然其連帶責任之發生 ,仍以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為要件,非如普通連帶債務之 發生無主從之分,是僅主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使全部均視為 債務到期致生債務不履行時,連帶保證人之保證責任始隨之 提前發生,至於連帶保證人本身喪失期限利益,並非保證責 任發生之前提,且其不利益對於主債務人亦不生效力,自不 因連帶保證人喪失期限利益,反使主債務全部視為到期,是 原告主張因米鶴公司喪失期限利益,使TOP MISSION 公司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云云,自不可採,仍應以原告於進口單據到 達處理記錄單、放款融資確認書所指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到期日為準,於翌日起算違約金,其計算如附表三違約金欄 所示。則本件原告僅得請求附表三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逾此範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本件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美金566,136.72元,及如附表三利息欄(同附 表一、二之利息欄)、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附表一
┌──┬────┬───────┬───────┬────┬─────┬───┬────┬────┬───┬──────┬──────────────┐
│ │開狀日期│信用狀號 │開狀金額(美金│押匯日期│押匯金額 │原告融│融資日 │到期日 │原告融│利息(利息起│違約金 │
│ │ │ │) │ │ │資金額│ │ │資餘額│迄日及利率)│ │
├──┼────┼───────┼───────┼────┼─────┼───┼────┼────┼───┼──────┼──────────────┤
│1 │100 年1 │1UALBT20017 │USD90,032.5 │100 年1 │同開狀金額│同開狀│同押匯日│100 年7 │同開狀│按左列融資餘│按左列融資餘額,自100 年2 月│
│ │月12日 │ │ │月17日 │ │金額 │ │月16日 │金額 │額,自100 年│18 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 │ │ │ │ │ │ │ │ │ │1月17 日起至│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
│ │ │ │ │ │ │ │ │ │ │清償日止按年│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原利率百│
│ │ │ │ │ │ │ │ │ │ │利率4.5 %計│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算之利息 │ │
├──┼────┼───────┼───────┼────┼─────┼───┼────┼────┼───┼──────┼──────────────┤
│2 │100 年1 │1UALBT20018 │USD81,230 │100 年1 │同開狀金額│同開狀│同押匯日│100 年7 │同開狀│按左列融資餘│按左列融資餘額,自100 年2 月│
│ │月12日 │ │ │月17日 │ │金額 │ │月16日 │金額 │額,自100 年│18 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 │ │ │ │ │ │ │ │ │ │1月17 日起至│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
│ │ │ │ │ │ │ │ │ │ │清償日止按年│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原利率百│
│ │ │ │ │ │ │ │ │ │ │利率4.5 %計│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算之利息 │ │
├──┼────┼───────┼───────┼────┼─────┼───┼────┼────┼───┼──────┼──────────────┤
│3 │100 年2 │1UALBT20081 │USD60,005 │100 年2 │同開狀金額│同開狀│同押匯日│100 年8 │同開狀│按左列融資餘│按左列融資餘額,自100 年3 月│
│ │月1日 │ │ │月3日 │ │金額 │ │月2日 │金額 │額,自100 年│4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
│ │ │ │ │ │ │ │ │ │ │2月3日起至清│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
│ │ │ │ │ │ │ │ │ │ │償日止按年利│期超過6 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
│ │ │ │ │ │ │ │ │ │ │率4.5 %計算│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之利息 │ │
├──┼────┼───────┼───────┼────┼─────┼───┼────┼────┼───┼──────┼──────────────┤
│4 │100 年4 │1UALBT20299 │USD47,250 │100 年4 │同開狀金額│同開狀│同押匯日│100 年10│同開狀│按左列融資餘│按左列融資餘額,自100 年5 月│
│ │月22日 │ │ │月27日 │ │金額 │ │月24日 │金額 │額,自100 年│28 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 │ │ │ │ │ │ │ │ │ │4月27 日起至│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
│ │ │ │ │ │ │ │ │ │ │清償日止按年│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原利率百│
│ │ │ │ │ │ │ │ │ │ │利率4.5 %計│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算之利息 │ │
└──┴────┴───────┴───────┴────┴─────┴───┴────┴────┴───┴──────┴──────────────┘
附表二
┌──┬────┬───────┬───────┬────┬───────┬──────┬─────────┬────────────────────┐
│編號│申請動用│匯出匯款編號 │動用金額(美金│匯款日期│到期日 │原告融資餘額│利息(利息起迄日及│違約金 │




│ │日期 │ │) │ │ │ │利率) │ │
│ │ │ │ │ │ │ │ │ │
├──┼────┼───────┼───────┼────┼───────┼──────┼─────────┼────────────────────┤
│5 │100 年1 │1OBBT801329 │USD140,025 │100 年1 │100 年7 月20日│同動用金額 │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按左列融資餘額,自100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
│ │月21日 │ │ │月21日 │ │ │100 年1 月21日起至│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
│ │ │ │ │ │ │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 │4.5 %計算之利息 │之違約金 │
├──┼────┼───────┼───────┼────┼───────┼──────┼─────────┼────────────────────┤
│6 │100 年1 │1OBBT801347 │USD95,030 │100 年1 │100 年7 月27日│同動用金額 │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按左列融資餘額,自100 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
│ │月28日 │ │ │月28日 │ │ │100 年1 月28日起至│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
│ │ │ │ │ │ │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 │4.5 %計算之利息 │之違約金 │
├──┼────┼───────┼───────┼────┼───────┼──────┼─────────┼────────────────────┤
│7 │100 年3 │1OBBT801479 │USD52,564.22 │100 年3 │100 年9 月21日│同動用金額 │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按左列融資餘額,自100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
│ │月25日 │ │ │月25日 │ │ │100 年3 月25日起至│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
│ │ │ │ │ │ │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 │4.5 %計算之利息 │之違約金 │
└──┴────┴───────┴───────┴────┴───────┴──────┴─────────┴────────────────────┘
附表三
┌────────┬──────┬────────┬──────────────────┬──────────────────────────────┐
│編號 │原告融資總額│原告各筆融資餘額│利息(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違約金 │
│ │(美金) │(美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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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伍拾陸萬陸仟│玖萬零叁拾貳元伍│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附表一編號1) │壹佰叁拾陸元│角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
│ │柒角貳分 │ │算之利息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2 │ │捌萬壹仟貳佰叁拾│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附表一編號2) │ │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
│ │ │ │算之利息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3 │ │陸萬零伍元 │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三日│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附表一編號3)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 │ │ │之利息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4 │ │肆萬柒仟貳佰 │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廿七│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廿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附表一編號4) │ │伍拾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
│ │ │ │算之利息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5 │ │壹拾肆萬零貳拾伍│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廿一│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廿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附表二編號5) │ │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
│ │ │ │算之利息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6 │ │玖萬伍仟零叁拾元│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廿八│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廿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附表二編號6) │ │ │28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
│ │ │ │五計算之利息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7 │ │伍萬貳仟伍佰陸拾│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廿五│按左列融資餘額,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廿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附表二編號7) │ │肆元貳角貳分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
│ │ │ │算之利息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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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