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志盛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安心
王安江
王陳春蓮
楊新春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