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天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中藥製造職業工會間100 年度訴字第19
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4 月1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
幣987,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