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訴訟代理人 曹天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林興業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1041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415,9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11,6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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