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簡上字,100年度,8號
KSDV,100,建簡上,8,2012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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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優穎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山
訴訟代理人 王彩月
被 上訴人 成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家
訴訟代理人 劉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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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穎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