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9號原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喬心怡 律師被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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