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0年度,34號
KSDV,100,家簡,34,2012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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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藍秀蓮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家簡字第34
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855,7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條1 、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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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