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馮志明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黃良俊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代 理 人 李旭堂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代 理 人 黃家洋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復查,本件聲請人未婚, 聲請人裁定開始清算時,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 ,經本院以裁定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 人,將債務人所有保險契約終止,檢送解約金至本院,管理 人已做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 公告在案,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 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 債務人之財產另有民國97年出廠之汽車乙輛,早逾行政院所 定使用之折舊年限,核並無變價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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