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0年度,50號
KSDV,100,司執消債清,50,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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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馮志明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旭堂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復查,本件聲請人未婚, 聲請人裁定開始清算時,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 ,經本院以裁定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 人,將債務人所有保險契約終止,檢送解約金至本院,管理 人已做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 公告在案,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 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 債務人之財產另有民國97年出廠之汽車乙輛,早逾行政院所 定使用之折舊年限,核並無變價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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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