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5年度,3278號
KSDM,95,簡,3278,2012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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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3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五行關於「6505-ME」更正為「6506-MF」。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5 行關 於「6506-MF 」誤載為「6505-ME 」,上開文字顯係誤載,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 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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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