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559號
KSDM,101,聲,2559,201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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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英文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英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並於 民國100 年3 月9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 年5 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 年8 月 8 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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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