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河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河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河廷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 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 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