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464號
KSDM,101,聲,2464,2012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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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誠俊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許雅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1 年度執聲沒字第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雅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經具保人提 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後,並經本院裁定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嗣經最高法 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4日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6515號判決上 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書等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 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 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 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 票1 紙、拘提報告書1 紙、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及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之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 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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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