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56號
聲 請 人 林周麗珍
被 告 周寬榮
上列被告因煙毒案件(101年度聲字第2356號),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周麗珍為被告周寬榮之妹,因案發 後被告不在國內,之後又在大陸服刑,故未出庭,並非拒絕 開庭審問。又被告年歲高,又有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壓及 肝病等,因此聲請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煙毒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 重大,且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拘提 無著,進而通緝在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 案。而被告係自廈門偷渡入境時遭緝獲,其於海巡隊訊問時 自承:「我去廈門是因為當初在台灣出了事情,所以我就先 跑去廈門躲」,顯見被告已有逃亡之事實,且於羈押訊問時 自承在臺灣無固定住所等語,有海巡隊及本院訊問筆錄附卷 可查。是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 而使之消滅。此外,聲請人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前開各款事由不相符合,本件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之 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